贷款诈骗罪认定

贷款诈骗罪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 客观要件 :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数额较大。
3. 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 主观要件 :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体到贷款诈骗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或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等。
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存在严重履约能力不足,或获得贷款后未将贷款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或改变贷款用途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改变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无法偿还贷款,或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无法偿还,都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后续有还款的意图和行为,则可能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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