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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有效吗

约定的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有效吗

担保约定无限连带责任的有效性取决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有关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几个要点:

1. 保证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没有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 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无期限的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这被视为约定不明。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同样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综上所述,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无限连带责任,且没有明确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约定将被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如果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仅约定了无限连带责任,则这种担保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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