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休假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流产休假的规定如下:
2.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如果参加生育保险,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否则由企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4. 报销流产医疗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企业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5. 产假期间,企业应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各地区可能会有自己的具体规定,可能会对产假天数有所调整,例如:
深圳市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上海市规定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45天产假;
江苏省规定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不少于2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下给予30天,3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给予42天,7个月以上给予98天产假。
请根据您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了解并遵守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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